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 原告
- 廖珉漳
- 被告
- 黃柏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329號,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329號,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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