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秉鈞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2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吳秉鈞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重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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