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彥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0中關於「111年度嘉簡字第46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度嘉簡字第46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0所載「111年度嘉簡字第46號」,係「112年度嘉簡字第46號」之誤載,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