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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盈螢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文彥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0中關於「111年度嘉簡字第46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度嘉簡字第46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0所載「111年度嘉簡字第46號」,係「112年度嘉簡字第46號」之誤載,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1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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