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921號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張志偉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金龍

王裕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21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裕龍、李金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921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同年11月4日確定。上開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主動繳交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12700元、12萬元,並予扣案,依法即應沒收。本院上開判決未予宣告沒收,應屬漏判,爰聲請補充判決宣告沒收上開被告2人已自動繳交之上開犯罪所得等語。

二、經查,被告王裕龍、李金龍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本院判決主文欄固未宣告沒收其等犯罪所得,惟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均已與告訴人方心妙成立調解,各按履行期間賠償告訴人各共計40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考量其等所賠償告訴人之數額,已遠超過其等犯罪所得,如再予宣告沒收,均將有過苛之虞,故不再宣告沒收其等犯罪所得一節,均於判決理由中敘明。從而,本院判決並無聲請意旨所指漏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21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