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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志偉鄭諺霓柯權洲

原告
魏麗英
被告
宋俊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柯權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