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8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蕭玉玲
具 保 人 唐志傑
上列被告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志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蕭玉玲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唐志傑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4年刑保字第27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官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稽附卷可稽。茲因受刑人逃匿,經傳、拘無著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