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 原告
- 高輔呈 地址詳卷
- 被告
- 田惠如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8號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8號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