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74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鄭富佑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盉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194號、115年度毒偵字第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盉銨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施用毒品案件訴追條件之說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被告林盉銨於本案被訴施用毒品之時間(民國114年7月21日、115年1月13日)前,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紀錄,係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0、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既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以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屬適法,先予敘明。
    附件)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2次所為,均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其各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均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2次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處罰。
 ㈢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茲依檢察官聲請書之說明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均為毒品犯罪,同質性高,
    顯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不佳,
    依其本案犯罪情節,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送觀察勒戒及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猶未能從中記取教
    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復犯本案施用毒品罪
    ,另被告於114年7月23日為員警採尿送驗,並於114年8月確
    認尿液檢驗報告為陽性,復經員警製作警詢筆錄後,仍繼續
    於115年1月13日施用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且
    無力自制;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僅戕害其自己身心,尚未有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暨兼衡其於警詢
    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另被告尚有其他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將來可
    能合併定應執行刑,爰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
    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暫不予裁定應執行刑。
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194號115年度毒偵字第330號
  被   告 林盉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盉銨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5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0、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608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4年3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惟未
    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14年7月21日13時許,在嘉義縣竹崎鄉桃源村某處,以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點火加熱燒烤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
    林盉銨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同年月23日17時40分許採集
    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
    上情;㈡又於115年1月13日12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鄰○
    ○000號住處房間內,以前揭同一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因林盉銨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同年月1
    6日8時15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林盉銨所涉上開犯嫌可堪認定:
(一)被告林盉銨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二)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
    :0000000U014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影本。
(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
    :0000000U0046)、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影本。
(四)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於112年10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毒偵緝字第130、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
    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矯正簡表存卷可參,足見前開被告所為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末被告現另因恐嚇取財案件,於法務部矯正署臺
    南看守所羈押中,且因另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
    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為被告所自承,復有在監在
    押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考,顯見被告不適合為
    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上開2次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矯正簡表附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上開執行完
    畢之前案類型為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罪質相同,足見其對
    施用毒品案件有特別之惡性,且刑罰反應力薄弱,適用累犯
    加重規定,尚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靜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嘉簡字第74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