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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8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紹嘉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蕭玉玲

具 保 人 唐志傑

上列被告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志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蕭玉玲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唐志傑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4年刑保字第27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官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稽附卷可稽。茲因受刑人逃匿,經傳、拘無著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紹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88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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