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陳春木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具保人陳春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陳春木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嗣因通緝到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