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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九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洪秀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九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陳春木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具保人陳春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陳春木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嗣因通緝到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洪 秀 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九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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