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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二三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二三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六六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止,任職位於嘉義市○○○路四六六巷三五弄二三號世凰食品有限公司(下簡稱世凰公司)擔任送貨員,職司貨物運送及貨款收取等業務,竟因薪資不足花用,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止,連續將如附表所示、因業務關係向客戶收取之貨款共新臺幣(以下同)二萬七千一百十一元,繳付自己生活開銷而侵占入己,嗣因甲○○畏罪心虛,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曠職,經世凰公司查訪,始知上情。

二、案經世凰公司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發查卷第六十二頁、本院卷第三十三頁)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表人羅偉誠於偵查中指述大致相符(見發查卷第九十一頁),並有世凰食品有限公司員工保證書、新進人員履歷表各一份、世凰食品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十二紙、世凰食品有限公司餐飲原料物流中心商品出貨單十七紙附於發查卷第十八頁以下可資參酌,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另關於被告甲○○向客戶「金如意」及「下營火雞肉飯」收取之款項應分別為一千五百七十五元及三千九百元,此分有應收帳款請款單三份附於發查卷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至三十頁可參,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為一千四百元及一千五百元,應屬有誤,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即曾因侵占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仍不知警惕、犯罪之動機乃因收入不豐,不足以供給生活所需、犯罪之目的、手段,所侵占之金額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和解,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康 存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 美 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代收款項之名目                      │金額      │備註      │
├───┼──────────────────┼─────┼─────┤
│1    │嘉義縣朴子市○○路二四之一三號      │3056  │          │
│      │「小歇」之貨款                      │          │          │
├───┼──────────────────┼─────┼─────┤
│2    │ 臺南縣新營市○○路一五七之一一號   │1575  │處刑書誤載│
│      │「金如意」之貨款                    │          │為1400│
├───┼──────────────────┼─────┼─────┤
│3    │ 臺南縣下營鄉○○路○段一0八號     │3900  │處刑書誤載│
│      │「下營火雞肉飯」之貨款              │          │為1500│
├───┼──────────────────┼─────┼─────┤
│4    │ 臺南縣將軍鄉平沙村二鄰平沙九號     │1880  │          │
│      │「馬沙溝自助餐」之貨款              │          │          │
├───┼──────────────────┼─────┼─────┤
│5    │ 嘉義縣布袋鎮東港里埔仔厝一五號     │6642  │          │
│      │「大眾自助餐」之貨款                │          │          │
├───┼──────────────────┼─────┼─────┤
│6    │ 臺南縣新營市○○路四七之一號       │2710  │          │
│      │「小林自助餐」之貨款                │          │          │
├───┼──────────────────┼─────┼─────┤
│7    │ 臺南縣新營鎮○○路四號             │1688  │          │
│      │「復興路火雞肉飯」之貨款            │          │          │
├───┼──────────────────┼─────┼─────┤
│8    │ 嘉義縣政府旁                       │1720  │          │
│      │「美芳自助餐」之貨款                │          │          │
├───┼──────────────────┼─────┼─────┤
│9    │嘉義縣布袋鎮                        │2000  │          │
│      │「大寮自助餐」之貨款                │          │          │
├───┼──────────────────┼─────┼─────┤
│10  │ 臺南縣下營鎮○○路○段六三號之三   │1940  │          │
│      │「下營自助餐」之貨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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