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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六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 ○
被告
辛 ○ ○
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二三0號

        陳 寬 銐

        己 ○ ○

        丙 ○ ○

        戊 ○ ○

        丁 ○ ○

        乙 ○ ○

        癸 ○ ○

        原名:蕭崇哲

        壬 ○ ○

        庚 ○ ○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六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