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二六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二六四號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壹點零肆公克,淨重零點捌公克,取零點零伍公克鑑驗,餘零點柒伍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檢字第二六二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業據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二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一紙附卷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一點0四公克,淨重0點八公克,取0點0五公克鑑驗,餘0點七五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