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簡字第14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現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緝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 1頁末列之「安非他命」後應補充「 1次」等字;證據則應補充「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戒毒偵字第275、276、277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94年度毒偵緝字第115號卷第24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