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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洪嘉蘭洪嘉蘭

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36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郭勝昌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柒柒壹公克)、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桃園地檢94年度安保管字第1257號扣案),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前開毒品外包裝參個、玻璃球吸食器貳只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7月22日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8月19日,以93年度桃簡字第8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3年10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於5年內復基於吸食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3年7 月23日某時起至94年7 月26日某時許,連續在桃園縣蘆竹鄉○○路土地公廟等處,以玻璃球燒烤安非他命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警於94年4 月8 日上午3 時30分許、94年7 月29日晚間7 時30分許,分別在桃園縣蘆竹鄉○○路171 號、蘆竹鄉○○路○ 段61號前為警攔檢,在其所騎乘之車牌號碼SL6-016 號機車置物箱內,扣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共0.771 公克)、專供施用毒品之玻璃球吸食器2 支、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並經採尿送驗,均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洪嘉蘭

     書記官 吳明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法 官 洪嘉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60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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