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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游悅晨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56條、第266條第1 項後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銷勳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朴簡字第207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