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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世芬鄭雅文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5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證 人
即受處分人
乙○○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證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證人乙○○因本件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排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審判期日,透過遠距視訊方式以證人身分在其執行之臺灣臺南監獄接受交互詰問及本院訊問。然證人乙○○當庭拒絕證言,復未能釋明有何拒絕證言之正當事由,有本院該日審判筆錄乙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證人乙○○原為本件之告訴人,竟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妨礙對質詰問之真實發現,影響被告訴訟上之權益,其行為情節難謂輕微,爰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5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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