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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3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35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2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仿冒商標圖樣皮包肆個、皮夾陸個及飾鏡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位於嘉義市○○路六四號「九月服飾店」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HELLO KITTY」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並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皮革製成之帶(不含服飾用之皮帶)、皮包、錢袋、手提包、手提皮包、裝卡片之皮夾、名片皮夾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圖樣。其竟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著作財產權公司之許可或授權,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暨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連續將自不詳來源處取得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皮包、皮夾及飾品,以每件新臺幣二百元不等之價格,在上揭服飾店內陳列販賣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四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上揭服飾店為警查獲,並扣得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皮包四個、皮夾六個及飾鏡一個。

二、案經三麗鷗公司訴由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時、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散布侵害著作權重製物犯行坦承不諱,並有現場查獲照片共八幀及仿冒商標之皮包四個、皮夾六個及飾鏡一個扣案可佐。又被告販賣經扣案之物品均係仿冒三麗鷗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註冊商標之商品等情,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一份、網路資料等著作財產權證明文件三張及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二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先後多次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處斷。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侵害商標權人權益,漠視他人著作財產權,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認犯行,已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仿冒商標圖樣「HELLO KITTY」商標圖樣、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皮包四個、皮夾六個及飾鏡一個,均係被告所有供其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素琪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端 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佳 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名稱 │專用權人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註冊證號 │
├───┼─────┼──────┼────┼─────┤
│HELLO │三麗鷗股份│皮革製成之帶│91.07.16│正商標號數│
│KITTY │有限公司 │(不含服飾用│至   │:00000000│
│臉圖 │     │之皮帶)皮包│99.10.31│聯合商標註│
│   │     │、錢袋、化妝│    │冊號數:01│
│   │     │袋、皮包握把│    │007883  │
│   │     │、皮包封口骨│    │     │
│   │     │架、傘、彎頭│    │     │
│   │     │手杖、手杖、│    │     │
│   │     │寵物衣服、皮│    │     │
│   │     │製家具套、包│    │     │
│   │     │裝用皮小袋、│    │     │
│   │     │包裝用皮袋、│    │     │
│   │     │皮製帽盒、錢│    │     │
│   │     │包、旅行箱、│    │     │
│   │     │手提箱、皮革│    │     │
│   │     │、人造皮、香│    │     │
│   │     │腸衣、嬰兒揹│    │     │
│   │     │帶、皮製工具│    │     │
│   │     │袋、皮製馬具│    │     │
│   │     │、皮夾、背戴│    │     │
│   │     │、繫狗皮帶、│    │     │
│   │     │布製收口袋(│    │     │
│   │     │非儲存包裝用│    │     │
│   │     │)、皮製收口│    │     │
│   │     │袋、合成皮製│    │     │
│   │     │收口袋、嬰兒│    │     │
│   │     │用品置放袋、│    │     │
│   │     │公事包、旅行│    │     │
│   │     │袋、護照皮夾│    │     │
│   │     │、海灘袋、支│    │     │
│   │     │票皮夾、便當│    │     │
│   │     │袋、海灘傘、│    │     │
│   │     │傘套、高爾夫│    │     │
│   │     │球傘、腰包、│    │     │
│   │     │運動用手提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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