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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3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信旭洪嘉蘭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翔茗原名乙○○

      丁○○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翔茗、丁○○、丙○○、甲○○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具體求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林信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張道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