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0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范翔茗原名乙○○
丁○○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翔茗、丁○○、丙○○、甲○○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具體求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林信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