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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信旭蘇姵文蔡憲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8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蔡憲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福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8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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