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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1 條(協商判決之上訴準用規定)

  1. 1.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
  2. 2.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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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規定協商判決上訴準用第三編一般上訴規定,並排除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與合議審判於協商程序之適用。

Q · 協商判決要上訴,程序怎麼走?會少掉什麼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協商判決之上訴除協商編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通則)與第二章(第二審)的一般上訴規則:上訴期間、上訴狀格式、二審程序都套用通常上訴。但第2項明文排除第159條第1項(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與第284條之1(合議審判)於協商程序的適用。換言之,協商程序中檢察官可直接使用警詢筆錄等傳聞證據,且案件可由獨任法官審理。

白話解讀

這條是協商判決上訴程序的「橋樑」。當你符合第455-10條五款例外情形之一可以上訴時,上訴該怎麼走?本條給了兩條指令。第一條:除了協商編(第8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通常程序的第三編第一章(通則)和第二章(第二審)。意思是上訴期間怎麼算、上訴狀怎麼寫、二審程序怎麼進行,都套用一般上訴的規則。第二條更關鍵,藏在第2項:「第159條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第159條第1項是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警詢筆錄等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第284條之1是合議審判原則(某類案件應由三位法官合議)。這兩條在協商程序中被排除。白話講就是:協商程序中,檢察官可以用一般程序下可能被排除的傳聞證據(例如警詢筆錄)直接支撐協商的事實基礎,而且法院可以由獨任法官審理,不必合議。這是協商程序能夠「快」的關鍵設計,但也是許多刑事法學者批評協商「犧牲正當程序」的核心爭點。你看得到這條的內行人就知道:協商不只是刑度的交易,也是程序保障的交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為協商判決的上訴銜接與程序排除條款:上訴部分準用第三編一般上訴規定,同時排除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與合議審判原則在協商程序的適用,是協商程序得以快速結案的核心制度設計,也是其正當程序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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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協商判決可以上訴嗎?

原則不可,僅在第455條之10但書五款例外情形才能上訴,上訴程序準用第三編一般上訴規定。

Q2協商上訴要準用哪些規定?

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上訴通則)與第二章(第二審程序),即上訴期間、上訴狀格式、二審程序都套用通常上訴規則。

Q3協商程序為什麼不適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

因被告認罪並同意協商,立法認為已放棄該保障,故第455條之11第2項明文排除第159條第1項,警詢筆錄等傳聞證據可直接採用。

Q4協商案件可以只由一位法官審理嗎?

可以,第2項排除第284條之1合議審判原則,原應合議的案件在協商程序中可由獨任法官處理。

Q5接受協商會放棄哪些程序保障?

除上訴權外,還包括傳聞證據排除(第159條第1項)與合議審判(第284條之1)兩道程序保障。

Q6協商上訴的上訴期間怎麼算?

因準用第三編一般上訴規定,上訴期間依第349條,自送達判決後20日內提起。

Q7決定協商前要評估什麼?

請律師盤點案件主要證據是否為通常程序下可能被排除的傳聞證據,若是,進入協商等於幫檢方解套。

Q8協商判決上訴後二審怎麼進行?

二審依準用的第二審程序進行,上訴理由書按一般上訴格式撰寫,開庭依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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