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規定,協商程序的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僅但書五款重大瑕疵情形例外。
Q · 協商判決可以上訴嗎?
原則不行,符合但書五款例外才可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協商程序的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例外是但書五款重大瑕疵:認罪非出於自由意志、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判決違背法令、應強制辯護而未經辯護,以及協商判決違反第455條之4第2項。符合任一款並能舉證,才可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
你和檢察官談成協商,法院做出判決。這時你發現刑度比你想像的重,或者突然後悔。能上訴嗎?原則上不行。這條的第一句話就鎖死了這扇門:依協商程序做的科刑判決,不得上訴。這是協商制度的核心交易:你放棄上訴權,換取快速結案加上檢察官讓步的刑度。但立法者留了五個後門,這五個情況你還是能上訴:被告認罪出於非真意(例如被逼的)、被告意思表示錯誤或被詐欺、法院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判決違法、或被告未受辯護人協助但依法應有辯護人。還有一個後門是第2項:協商判決違反第455-4條第2項(法官判決必須符合合意範圍)時,也可上訴。這五個後門不是讓你隨便後悔的出口,是守住協商制度正當性的底線:只有在程序有嚴重瑕疵時,你才能打開這扇門。上訴範圍也被鎖得很緊:第二審法院只查你上訴理由指明的那幾點,不像一般上訴可以全面重來。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是協商程序的上訴限制規定,確立「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僅在認罪非出於自由意志、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判決違背法令、應強制辯護而未經辯護等但書情形,被告始得提起上訴;上訴有理由時並非改判,而是發回第一審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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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不能,但本條但書有五款例外和第2項一款例外:認罪非自由意志、意思表示錯誤或被詐欺、法院判決超出合意範圍、判決違法、應強制辯護卻未辯護,以及協商判決違反第455條之4第2項。符合任一款就可上訴,但舉證責任在被告,且二審只查指明的那點,主觀意思類例外最難證明。
不會直接改判。第3項規定二審認上訴有理由時撤銷原判決、發回第一審依判決前程序更為審判,等於回到協商前重走通常程序。原本協商換來的寬鬆刑度全部歸零,重新判決後可能更重,上訴前務必讓律師做風險評估。
本條無特別規定,準用一般上訴期間,判決或筆錄送達後20日內(刑訴法第349條)。協商程序常以宣示判決筆錄代判決書,上訴期間一樣自筆錄送達日起算。
原則不行,僅符合但書五款重大瑕疵或違反合意情形才可上訴,舉證責任在被告。
認罪非自由意志、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判決超出合意範圍、判決違法、應強制辯護未辯護。
二審撤銷原判後發回一審依判決前程序重審,協商換到的寬刑隨之歸零。
協商以放棄上訴權換快速結案與刑度讓步,一般審判保有完整上訴救濟。
比對筆錄與判決→確認符合哪一款→20日內具狀上訴並指明款項與證據。
對比協商筆錄記載的合意刑度與判決主文,差異即證據,是最易成立的一款。
刑事上訴不繳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律師費,重大案件評估費用前先談清楚。
判決或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自送達日起算,逾期確定。
前者限五款例外、二審只查指摘事項、有理由發回更審;後者得全面審查。
| 面向 | 協商判決上訴 | 一般判決上訴 |
|---|---|---|
| 上訴原則 | 原則不得上訴,例外才可 | 原則得上訴 |
| 上訴事由 | 限但書五款+違反合意 | 不服判決即可 |
| 二審調查範圍 | 以指摘事項為限 | 得全面審查 |
| 有理由之效果 | 撤銷發回更為審判 | 得自為判決或發回 |
| 原寬刑下場 | 歸零,重走通常程序可能更重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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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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