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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55-10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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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限。
  3. 3.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規定,協商程序的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僅但書五款重大瑕疵情形例外。

Q · 協商判決可以上訴嗎?

原則不行,符合但書五款例外才可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協商程序的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例外是但書五款重大瑕疵:認罪非出於自由意志、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判決違背法令、應強制辯護而未經辯護,以及協商判決違反第455條之4第2項。符合任一款並能舉證,才可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

白話解讀

你和檢察官談成協商,法院做出判決。這時你發現刑度比你想像的重,或者突然後悔。能上訴嗎?原則上不行。這條的第一句話就鎖死了這扇門:依協商程序做的科刑判決,不得上訴。這是協商制度的核心交易:你放棄上訴權,換取快速結案加上檢察官讓步的刑度。但立法者留了五個後門,這五個情況你還是能上訴:被告認罪出於非真意(例如被逼的)、被告意思表示錯誤或被詐欺、法院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判決違法、或被告未受辯護人協助但依法應有辯護人。還有一個後門是第2項:協商判決違反第455-4條第2項(法官判決必須符合合意範圍)時,也可上訴。這五個後門不是讓你隨便後悔的出口,是守住協商制度正當性的底線:只有在程序有嚴重瑕疵時,你才能打開這扇門。上訴範圍也被鎖得很緊:第二審法院只查你上訴理由指明的那幾點,不像一般上訴可以全面重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是協商程序的上訴限制規定,確立「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僅在認罪非出於自由意志、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判決違背法令、應強制辯護而未經辯護等但書情形,被告始得提起上訴;上訴有理由時並非改判,而是發回第一審更為審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協商判決真的都不能上訴嗎?

原則不能,但本條但書有五款例外和第2項一款例外:認罪非自由意志、意思表示錯誤或被詐欺、法院判決超出合意範圍、判決違法、應強制辯護卻未辯護,以及協商判決違反第455條之4第2項。符合任一款就可上訴,但舉證責任在被告,且二審只查指明的那點,主觀意思類例外最難證明。

Q2上訴成功會改判嗎?

不會直接改判。第3項規定二審認上訴有理由時撤銷原判決、發回第一審依判決前程序更為審判,等於回到協商前重走通常程序。原本協商換來的寬鬆刑度全部歸零,重新判決後可能更重,上訴前務必讓律師做風險評估。

Q3協商判決的上訴期間多久?

本條無特別規定,準用一般上訴期間,判決或筆錄送達後20日內(刑訴法第349條)。協商程序常以宣示判決筆錄代判決書,上訴期間一樣自筆錄送達日起算。

Q4協商判決可以上訴嗎?

原則不行,僅符合但書五款重大瑕疵或違反合意情形才可上訴,舉證責任在被告。

Q5刑訴455之10的五款例外是什麼?

認罪非自由意志、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判決超出合意範圍、判決違法、應強制辯護未辯護。

Q6什麼叫發回更為審判?

二審撤銷原判後發回一審依判決前程序重審,協商換到的寬刑隨之歸零。

Q7協商程序和一般審判差在哪?

協商以放棄上訴權換快速結案與刑度讓步,一般審判保有完整上訴救濟。

Q8協商判決怎麼上訴?

比對筆錄與判決→確認符合哪一款→20日內具狀上訴並指明款項與證據。

Q9怎麼證明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

對比協商筆錄記載的合意刑度與判決主文,差異即證據,是最易成立的一款。

Q10協商判決上訴要多少錢?

刑事上訴不繳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律師費,重大案件評估費用前先談清楚。

Q11上訴期間怎麼算?

判決或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自送達日起算,逾期確定。

Q12協商判決上訴 vs 一般判決上訴差在哪?

前者限五款例外、二審只查指摘事項、有理由發回更審;後者得全面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協商判決上訴一般判決上訴
上訴原則原則不得上訴,例外才可原則得上訴
上訴事由限但書五款+違反合意不服判決即可
二審調查範圍以指摘事項為限得全面審查
有理由之效果撤銷發回更為審判得自為判決或發回
原寬刑下場歸零,重走通常程序可能更重不適用

協商判決上訴

上訴原則
原則不得上訴,例外才可
上訴事由
限但書五款+違反合意
二審調查範圍
以指摘事項為限
有理由之效果
撤銷發回更為審判
原寬刑下場
歸零,重走通常程序可能更重

一般判決上訴

上訴原則
原則得上訴
上訴事由
不服判決即可
二審調查範圍
得全面審查
有理由之效果
得自為判決或發回
原寬刑下場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03条の2(即決裁判手続による判決に対する事実誤認を理由とする上訴の制限)— 同向:簡速程序後上訴受限
韓國즉결심판에 관한 절차법(즉결심판은 상소 대신 정식재판 청구)— 制度近似但非協商,具體條號待查
中國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仍可上诉、检察机关可抗诉)— 反向:認罪後仍保留上訴權
德國StPO § 257c(Verständigung)+ § 302 Abs. 1 S. 2(協商後不得拋棄上訴權)— 反向:明文禁止以協商換取放棄上訴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95-7 et s.(CRPC)— 中間:認罪程序後仍可上訴(appel)
美國Guilty plea / plea agreement 通常拋棄上訴權(Fed. R. Crim. P. 11;appeal waiver clause)— 同向且更徹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30323 增訂)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科刑判決名詞
  • 上訴名詞
  •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條文
  • 上訴理由名詞
  • 指摘名詞
  • 撤銷名詞
  • 更為審判名詞
  • 刑事訴訟法455-4條文
(0930323 增訂)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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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55-10 條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55-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55-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