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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0 條(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

  1. 1.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限。
  3. 3.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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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規定,協商程序的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僅但書五款重大瑕疵情形例外。

Q · 協商判決可以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協商程序的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例外是但書五款重大瑕疵:認罪非出於自由意志、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判決違背法令、應強制辯護而未經辯護,以及協商判決違反第455條之4第2項。符合任一款並能舉證,才可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

白話解讀

你和檢察官談成協商,法院做出判決。這時你發現刑度比你想像的重,或者突然後悔。能上訴嗎?原則上不行。這條的第一句話就鎖死了這扇門:依協商程序做的科刑判決,不得上訴。這是協商制度的核心交易:你放棄上訴權,換取快速結案加上檢察官讓步的刑度。但立法者留了五個後門,這五個情況你還是能上訴:被告認罪出於非真意(例如被逼的)、被告意思表示錯誤或被詐欺、法院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判決違法、或被告未受辯護人協助但依法應有辯護人。還有一個後門是第2項:協商判決違反第455-4條第2項(法官判決必須符合合意範圍)時,也可上訴。這五個後門不是讓你隨便後悔的出口,是守住協商制度正當性的底線:只有在程序有嚴重瑕疵時,你才能打開這扇門。上訴範圍也被鎖得很緊:第二審法院只查你上訴理由指明的那幾點,不像一般上訴可以全面重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是協商程序的上訴限制規定,確立「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僅在認罪非出於自由意志、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判決違背法令、應強制辯護而未經辯護等但書情形,被告始得提起上訴;上訴有理由時並非改判,而是發回第一審更為審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協商判決真的都不能上訴嗎?

原則不能,但書五款例外加第2項違反合意情形可上訴。

Q2協商判決上訴成功會減刑嗎?

不會,第3項規定撤銷後發回一審更為審判,協商寬刑會消失。

Q3協商判決上訴期間多久?

準用一般上訴期間,判決或筆錄送達後20日內。

Q4哪五款情形可以上訴?

認罪非真意、意思表示瑕疵、超出合意範圍、判決違法、應強制辯護未辯護。

Q5上訴後二審會全部重查嗎?

不會,調查範圍以上訴理由指摘事項為限。

Q6沒請律師可以是上訴理由嗎?

若屬強制辯護案件卻未經辯護,符合但書第七款可上訴。

Q7判決超出談好的刑度怎麼辦?

屬違反第455條之4第2項,第2項明文給上訴權,最易舉證。

Q8被害人對協商判決能上訴嗎?

被害人對科刑部分無獨立上訴權,影響力在協商形成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協商判決上訴一般判決上訴
上訴原則原則不得上訴,例外才可原則得上訴
上訴事由限但書五款+違反合意不服判決即可
二審調查範圍以指摘事項為限得全面審查
有理由之效果撤銷發回更為審判得自為判決或發回
原寬刑下場歸零,重走通常程序可能更重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03条の2(即決裁判手続による判決に対する事実誤認を理由とする上訴の制限)— 同向:簡速程序後上訴受限
🇰🇷 韓國즉결심판에 관한 절차법(즉결심판은 상소 대신 정식재판 청구)— 制度近似但非協商,具體條號待查
🇨🇳 中國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仍可上诉、检察机关可抗诉)— 反向:認罪後仍保留上訴權
🇩🇪 德國StPO § 257c(Verständigung)+ § 302 Abs. 1 S. 2(協商後不得拋棄上訴權)— 反向:明文禁止以協商換取放棄上訴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95-7 et s.(CRPC)— 中間:認罪程序後仍可上訴(appel)
🇺🇸 美國Guilty plea / plea agreement 通常拋棄上訴權(Fed. R. Crim. P. 11;appeal waiver clause)— 同向且更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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