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10 條(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
- 1.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 2.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 3.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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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規定,協商程序的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僅但書五款重大瑕疵情形例外。
Q · 協商判決可以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協商程序的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例外是但書五款重大瑕疵:認罪非出於自由意志、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判決違背法令、應強制辯護而未經辯護,以及協商判決違反第455條之4第2項。符合任一款並能舉證,才可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
白話解讀
你和檢察官談成協商,法院做出判決。這時你發現刑度比你想像的重,或者突然後悔。能上訴嗎?原則上不行。這條的第一句話就鎖死了這扇門:依協商程序做的科刑判決,不得上訴。這是協商制度的核心交易:你放棄上訴權,換取快速結案加上檢察官讓步的刑度。但立法者留了五個後門,這五個情況你還是能上訴:被告認罪出於非真意(例如被逼的)、被告意思表示錯誤或被詐欺、法院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判決違法、或被告未受辯護人協助但依法應有辯護人。還有一個後門是第2項:協商判決違反第455-4條第2項(法官判決必須符合合意範圍)時,也可上訴。這五個後門不是讓你隨便後悔的出口,是守住協商制度正當性的底線:只有在程序有嚴重瑕疵時,你才能打開這扇門。上訴範圍也被鎖得很緊:第二審法院只查你上訴理由指明的那幾點,不像一般上訴可以全面重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是協商程序的上訴限制規定,確立「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僅在認罪非出於自由意志、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判決超出協商合意範圍、判決違背法令、應強制辯護而未經辯護等但書情形,被告始得提起上訴;上訴有理由時並非改判,而是發回第一審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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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協商判決真的都不能上訴嗎?▾
原則不能,但書五款例外加第2項違反合意情形可上訴。
Q2協商判決上訴成功會減刑嗎?▾
不會,第3項規定撤銷後發回一審更為審判,協商寬刑會消失。
Q3協商判決上訴期間多久?▾
準用一般上訴期間,判決或筆錄送達後20日內。
Q4哪五款情形可以上訴?▾
認罪非真意、意思表示瑕疵、超出合意範圍、判決違法、應強制辯護未辯護。
Q5上訴後二審會全部重查嗎?▾
不會,調查範圍以上訴理由指摘事項為限。
Q6沒請律師可以是上訴理由嗎?▾
若屬強制辯護案件卻未經辯護,符合但書第七款可上訴。
Q7判決超出談好的刑度怎麼辦?▾
屬違反第455條之4第2項,第2項明文給上訴權,最易舉證。
Q8被害人對協商判決能上訴嗎?▾
被害人對科刑部分無獨立上訴權,影響力在協商形成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協商判決上訴 | 一般判決上訴 |
|---|---|---|
| 上訴原則 | 原則不得上訴,例外才可 | 原則得上訴 |
| 上訴事由 | 限但書五款+違反合意 | 不服判決即可 |
| 二審調查範圍 | 以指摘事項為限 | 得全面審查 |
| 有理由之效果 | 撤銷發回更為審判 | 得自為判決或發回 |
| 原寬刑下場 | 歸零,重走通常程序可能更重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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