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10 條(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 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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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ouya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455-4 I ③ &⑤不得上訴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10台上2337
徵詢結果:第一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之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判決 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king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該第二審事後審查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