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協商判決得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判決書,當事人須於宣示判決10日內聲請才能取得正式判決書。
Q · 協商判決後一定會收到判決書嗎?
不一定,要在10天內主動聲請
不一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協商案件法院可以只做「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判決書,內容只記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與處罰條文。要拿到完整正式判決書,當事人必須在宣示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聲請,逾期法院不再補做。筆錄的送達與判決書送達有同一效力,期間從送達日起算。
協商判決有一個隱藏的「懶人模式」:法院可以不寫完整的判決書,只讓書記官把主文(你被判什麼)、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這三件事記在「宣示判決筆錄」上,這份筆錄直接代替判決書。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協商案件你本來就認罪了,爭點也協調好了,再花一週寫一份幾十頁的判決書意義不大。這條給你的權利藏在但書裡:如果你還是想要一份正式的判決書(例如要拿去申請保險、辦事、上訴),你必須在「宣示判決之日起10日內」主動向法院聲請。過了這10天,法院就不會再補做。很多人不知道有這個10天的窗口,以為反正會自動寄判決書來,結果收到的是一份很陽春的筆錄,事後想補已經來不及。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是協商程序的文書簡化規定:協商判決得由書記官將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記載於宣示判決筆錄,以筆錄代替正式判決書。當事人保有在宣示判決10日內聲請交付判決書的選擇權,且筆錄之送達與判決書送達具同一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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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會自動收到。依刑訴法第455條之9,法院可只做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判決書,想要正式判決書必須在宣示判決之日起10日內聲請,逾期不補。
送達效力相同。本條第2項明定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書送達有同一效力,所有後續期間自送達日起算。但筆錄記載精簡,要上訴或申辦其他事項時完整判決書論述較充分。
只記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三項,由書記官記載於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由書記官記載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與處罰條文三項的筆錄,在協商判決得代替正式判決書。
協商判決得以宣示判決筆錄代判決書,並給當事人10日內聲請交付判決書的選擇權。
效力相同。第2項明定筆錄送達與判決書送達有同一效力,期間自送達日起算。
當庭口頭聲請最快,或在宣示判決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作成判決之法院遞狀聲請。
原則不能。逾期法院不再補做,只能憑筆錄辦理後續事項。
可以但記載精簡,細節可能不足。有此需求建議10日內聲請完整判決書。
從筆錄或判決書送達當日起算。收到那天就是所有期限的起點。
辦事、起算期間兩者效力相同;要上訴或理賠需完整論述時,正式判決書較有利。
兩者都簡化,協商判決得以宣示判決筆錄代判決書並準用第455條送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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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判決,得僅由書記官將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記載於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但於宣示判決之日起十日內,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判決書者,法院仍應為判決書之製作。 前項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並與判決書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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