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12 條
- 1.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2.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本案案由及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 三、表明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 3.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 4.前三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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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得在最後事實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為自己的財產辯護。
Q · 我不是被告,但我的財產要被沒收,能參加訴訟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得在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書狀須記載本案案由及被告基本資料、參與理由、參與意旨三項。即使你不聲請,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也會依職權裁定命你參與;但若你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不異議,法院就不再主動拉你進來。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別人犯罪,你的錢可以被國家沒收。但自從2016年沒收新制上路,這件事變成真的。假設你弟用你名下的帳戶收詐騙款,或你老公拿公司貪污的錢買房登記在你名下,檢察官起訴時會一併聲請沒收你的財產。問題來了:以前第三人在這種程序裡幾乎是啞巴,法院審完直接沒收,你事後想救濟都找不到門。這條就是那扇門。它給你一個身份叫「參與人」,讓你在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用書狀向法院聲請加入這場訴訟,跟被告一樣可以提證據、質問證人、為自己的財產辯護。錯過這個時間點你就只剩撤銷沒收的救濟途徑,難度高很多。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就算你不聲請,法院覺得你的財產有被沒收的可能,會主動裁定把你拉進來。你不能說「我又沒被告」就置身事外。
法律定性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指財產可能被宣告沒收、但本身並非被告的第三人,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向法院聲請取得「參與人」地位,得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提出證據、辯論的刑事訴訟特別程序,是2016年沒收新制保障第三人財產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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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是什麼?▾
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得在最後事實審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是沒收新制下第三人發聲的入口。
Q2誰可以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財產可能被宣告沒收、但不是本案被告的第三人,例如人頭戶、借名登記名義人、提供資產的親屬或公司法人。
Q3第三人怎麼聲請參與沒收?▾
以書狀記載本案案由及被告基本資料、參與理由、參與意旨三項,向該管法院聲請。
Q4聲請參與沒收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二審辯論終結後就只能走事後撤銷救濟。
Q5法院會主動把第三人拉進來嗎?▾
會。第三人未聲請而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但第三人陳明不異議者除外。
Q6陳明不異議會有什麼後果?▾
等於關上門。法院不再依職權命你參與,財產仍可能被沒收,事後救濟難度極高。
Q7錯過聲請時間還能救濟嗎?▾
只能依第455條之29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須證明非因過失未參與,舉證與程序門檻翻倍。
Q8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也能聲請參與嗎?▾
可以,本條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主動聲請參與(455-12) | 事後撤銷救濟(455-29) |
|---|---|---|
| 啟動時點 | 最後事實審辯論終結前 | 判決確定後知悉沒收之日起30日內 |
| 程序地位 | 取得參與人地位,準用被告訴訟權利 | 聲請撤銷確定判決,程序更繁複 |
| 舉證難度 | 正常攻防 | 須額外證明「非因過失」未參與,門檻高 |
| 建議 | 首選,越早越有準備時間 | 最後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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