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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2 條

  1. 1.財產可能被沒收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2. 2.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本案案由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 三、表明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3. 3.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4. 4.前三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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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得在最後事實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為自己的財產辯護。

Q · 我不是被告,但我的財產要被沒收,能參加訴訟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得在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書狀須記載本案案由及被告基本資料、參與理由、參與意旨三項。即使你不聲請,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也會依職權裁定命你參與;但若你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不異議,法院就不再主動拉你進來。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別人犯罪,你的錢可以被國家沒收。但自從2016年沒收新制上路,這件事變成真的。假設你弟用你名下的帳戶收詐騙款,或你老公拿公司貪污的錢買房登記在你名下,檢察官起訴時會一併聲請沒收你的財產。問題來了:以前第三人在這種程序裡幾乎是啞巴,法院審完直接沒收,你事後想救濟都找不到門。這條就是那扇門。它給你一個身份叫「參與人」,讓你在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用書狀向法院聲請加入這場訴訟,跟被告一樣可以提證據、質問證人、為自己的財產辯護。錯過這個時間點你就只剩撤銷沒收的救濟途徑,難度高很多。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就算你不聲請,法院覺得你的財產有被沒收的可能,會主動裁定把你拉進來。你不能說「我又沒被告」就置身事外。

法律定性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指財產可能被宣告沒收、但本身並非被告的第三人,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向法院聲請取得「參與人」地位,得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提出證據、辯論的刑事訴訟特別程序,是2016年沒收新制保障第三人財產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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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是什麼?

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得在最後事實審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是沒收新制下第三人發聲的入口。

Q2誰可以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財產可能被宣告沒收、但不是本案被告的第三人,例如人頭戶、借名登記名義人、提供資產的親屬或公司法人。

Q3第三人怎麼聲請參與沒收?

以書狀記載本案案由及被告基本資料、參與理由、參與意旨三項,向該管法院聲請。

Q4聲請參與沒收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二審辯論終結後就只能走事後撤銷救濟。

Q5法院會主動把第三人拉進來嗎?

會。第三人未聲請而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但第三人陳明不異議者除外。

Q6陳明不異議會有什麼後果?

等於關上門。法院不再依職權命你參與,財產仍可能被沒收,事後救濟難度極高。

Q7錯過聲請時間還能救濟嗎?

只能依第455條之29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須證明非因過失未參與,舉證與程序門檻翻倍。

Q8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也能聲請參與嗎?

可以,本條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主動聲請參與(455-12)事後撤銷救濟(455-29)
啟動時點最後事實審辯論終結前判決確定後知悉沒收之日起30日內
程序地位取得參與人地位,準用被告訴訟權利聲請撤銷確定判決,程序更繁複
舉證難度正常攻防須額外證明「非因過失」未參與,門檻高
建議首選,越早越有準備時間最後手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事件における第三者所有物の没収手続に関する応急措置法(昭和38年法律第138号)
🇩🇪 德國StPO §§ 424–430(Einziehungsbeteiligung)/ StGB § 73b(Einziehung bei anderen)
🇺🇸 美國21 U.S.C. § 853(n)(ancillary proceeding,第三人對沒收財產主張權利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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