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13 條
- 1.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2.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 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 四、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及其證據。 五、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 3.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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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要求檢察官沒收第三人財產前,偵查中須通知陳述意見、起訴時須於起訴書記載並通知五大事項。
Q · 檢察官要沒收我的財產,事前要先通知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提起公訴時應於起訴書記載沒收意旨,並通知第三人案由及管轄法院、被告身分、應沒收財產的特定資訊、沒收理由的事實要旨及證據、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五大事項。審理中才認應沒收者,檢察官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
白話解讀
多數人以為,檢察官要追你的財產,會先堂堂正正告你一狀。其實不是。如果你是「可能被沒收財產的第三人」,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有法定義務通知你,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起訴時還要把你要怎麼找法院、被告是誰、要沒收什麼、為什麼要沒收、你可以聲請參與這些訊息,清清楚楚寫在通知裡送到你手上。這不是客氣,是法定程序。為什麼這對你是關鍵?因為當你收到這種通知,代表檢察官已經決定把你的財產列入沒收清單。你在偵查中說的每一句話、交出的每一份資料,都會進入案卷,之後法官審理時會看到。你第一次陳述意見的品質,直接影響檢察官起訴時寫進起訴書的沒收範圍,甚至可能讓檢察官決定不列你的財產。偵查階段是整個沒收戰線中成本最低、效果最大的時機。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規範檢察官對「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的通知義務,建立偵查中陳述意見、起訴時五大事項記載與通知、審理中得追加聲請三個程序節點,是正當法律程序延伸到非被告財產第三人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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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第455條之13是什麼?▾
規範檢察官沒收第三人財產前的法定通知義務,分偵查中、起訴時、審理中三個節點。
Q2收到地檢署陳述意見通知可以不理嗎?▾
法律上可以不陳述,但這是整個沒收程序中介入成本最低的時點,不理形同放棄提早扭轉機會。
Q3起訴書沒收部分要寫哪五項?▾
案由及管轄法院、被告身分、應沒收財產特定資訊、沒收理由事實要旨及證據、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Q4檢察官沒通知就起訴沒收怎麼辦?▾
屬程序瑕疵,第三人可於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時主張,要求法院重新踐行通知程序。
Q5第三人收到通知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確認案件與被告、對照起訴書五大記載是否齊全、蒐集財產合法取得證明。
Q6陳述意見只能口頭嗎?▾
不是,可選擇書面陳述並附金流、契約、人證,會進入偵查卷宗,比口頭更有力。
Q7審理中突然被列入沒收,合法嗎?▾
合法。第三項允許檢察官審理中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追加聲請,此時可立即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Q8455條之13和455條之12差在哪?▾
之13是檢察官的通知義務,之12是第三人主動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的權利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vestigation | indictment | trial |
|---|---|---|---|
| 介入時點 | 偵查中(起訴前) | 起訴時 | 審理中 |
| 檢察官行為 | 通知並給陳述意見機會 | 起訴書記載意旨並通知五大事項 | 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 |
| 第三人應對 | 提出書面陳述意見、附證據 | 核對五大記載、準備聲請參與 | 立即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 戰術價值 | 成本最低、可影響起訴範圍 | 取得完整戰場地圖、找程序瑕疵 | 被動納入、須即時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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