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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5-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2.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 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 四、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及其證據。 五、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3. 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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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030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爭點:審理中檢察官聲請法院沒收第三人財產前,是否應通知第三人陳述意見?如應通知,應由檢察官抑或法院? A:法條未規定 學者:應類推第1項,並由法院通知。蓋審理中,由法院保護第三人聽審權,較具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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