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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5-14 條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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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第 455-14 條規定,法院裁定是否准許參與沒收程序前,須通知聲請人與本案當事人等陳述意見。
Q · 法院通知我對參與沒收聲請陳述意見,可以不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14 條,法院在裁定准駁參與沒收程序前,必須給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你可以選擇不回應,法院仍會依現有卷證裁定,但你就放棄了把立場寫進裁定卷宗、影響法官判斷的關鍵節點。書面意見比言詞更有效,因為會進卷、會被對造檢視。
白話解讀
法院拿到一份「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的書狀,不會馬上拍板說准或不准。依這條,法官在裁定前有義務通知一串人來陳述意見:聲請人自己、本案的當事人(被告、檢察官或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為什麼要這樣一圈問過?因為「准不准第三人進場」這個決定,會改變整個審判的樣貌。准了,第三人就變成程序主體,可以質問證人、提證據、拖延本案進度;不准,你的財產可能就這樣被沒收掉。所以法院必須先聽各方怎麼說:聲請人講自己為什麼該進場,檢察官講自己為什麼聲請沒收、被告講自己對第三人加入的態度。這個陳述意見的環節不是形式,而是每個角色把自己的立場和論點提前攤開來,讓法官手上握有足夠資訊裁定准駁。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14 條是沒收特別程序的程序保障規定,要求法院在裁定是否准許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確保准駁裁定建立在各方意見充分揭露的基礎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刑事诉讼法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参加与意见陈述(第三编第三章)
🇩🇪 德國StPO §§ 424, 426(Einziehungsbeteiligung 及裁定前聽審)
🇺🇸 美國21 U.S.C. § 853(n)(第三人就沒收財產之 ancillary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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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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