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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5 條

  1. 1.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
  2. 2.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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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第455條之15:查證成本與沒收顯不相當時,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法院得免予沒收,且同意可在事實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Q · 犯罪所得很少,國家一定會追到底沒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5,當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費用與沒收聲請顯不相當(白話:為了追小錢要花大成本),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但啟動權在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手上,被告不能主動聲請;且依第二項,檢察官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同意,沒收程序隨時可能重啟。

白話解讀

你可能會覺得,國家要沒收的是犯罪所得,不管多少錢、多少工夫都該追到底。法律不是這樣想的。這條打開了一個很特別的空間:當案件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和費用,跟沒收的金額比起來顯不相當(白話:為了查一萬塊花一百萬的訴訟資源),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可以同意放過,法院就可以免予沒收。這不是放水,這是訴訟經濟的考量。法律資源有限,把戰力放在刀口上,小額或超難查的案件可以策略性放棄。但這不是一次放棄就永遠不能回頭。第二項給了一個反悔窗口:如果同意之後情況變了(例如發現還有其他關聯財產、或查起來其實沒那麼難),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可以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法院就要重新把沒收程序走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5是沒收特別程序中的訴訟經濟例外規定:當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聲請顯不相當時,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法院得免予沒收;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並得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使沒收程序重新進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455條之15是什麼?

沒收程序的訴訟經濟例外,查證成本與沒收顯不相當時經檢察官同意可免沒收。

Q2被告可以自己聲請免予沒收嗎?

不行。啟動權在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被告只能透過辯護論述影響其判斷。

Q3檢察官同意免沒收後還會反悔嗎?

會。第二項允許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

Q4什麼叫顯不相當?

為追一小筆所得卻要動用跨境查扣、上百金流調查等龐大成本,即可能構成。

Q5免予沒收是放水嗎?

不是。是把有限司法資源留給本案主軸的成本效益考量。

Q6法院一定要照檢察官同意免沒收嗎?

不一定,條文是「得」免予沒收,法院仍有裁量權。

Q7檢察官撤回同意可以抗告嗎?

不行。撤回是訴訟意思表示非裁判,但可在沒收實體判斷中攻防。

Q8自訴案件也適用嗎?

適用。自訴代理人享有同樣的同意與撤回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aive_confiscationcourt_discretiondefendant
啟動權人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法院(得免予沒收)無聲請權,僅能影響判斷
判斷標準查證時間費用與沒收顯不相當綜合裁量,非強制免除提供成本過高論據
反悔機制得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同意撤回後重新調查沒收撤回不可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StPO § 421(Absehen von der Einziehung — 法院得不為沒收,含與程序負擔顯不相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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