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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5 條

  1. 1.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
  2. 2.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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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第455條之15:查證成本與沒收顯不相當時,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法院得免予沒收,且同意可在事實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Q · 犯罪所得很少,國家一定會追到底沒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5,當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費用與沒收聲請顯不相當(白話:為了追小錢要花大成本),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但啟動權在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手上,被告不能主動聲請;且依第二項,檢察官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同意,沒收程序隨時可能重啟。

白話解讀

你可能會覺得,國家要沒收的是犯罪所得,不管多少錢、多少工夫都該追到底。法律不是這樣想的。這條打開了一個很特別的空間:當案件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和費用,跟沒收的金額比起來顯不相當(白話:為了查一萬塊花一百萬的訴訟資源),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可以同意放過,法院就可以免予沒收。這不是放水,這是訴訟經濟的考量。法律資源有限,把戰力放在刀口上,小額或超難查的案件可以策略性放棄。但這不是一次放棄就永遠不能回頭。第二項給了一個反悔窗口:如果同意之後情況變了(例如發現還有其他關聯財產、或查起來其實沒那麼難),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可以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法院就要重新把沒收程序走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5是沒收特別程序中的訴訟經濟例外規定:當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聲請顯不相當時,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法院得免予沒收;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並得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使沒收程序重新進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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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是不是代表小錢犯罪就不會被沒收?

不完全。啟動要件有兩個: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顯不相當、且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金額小但容易查的,檢察官通常不會同意;金額不小但追查成本更高(跨境、複雜金流)的才可能適用。實務上「顯不相當」沒有固定比例,是檢察官綜合裁量,辯護人提出成本資料可影響判斷。

Q2檢察官同意了就一定免沒收嗎?

不是。條文是「法院得免予沒收」,法院仍有裁量權而非強制免除;且第二項允許檢察官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實務上法院多會尊重檢察官同意,但程序確定前仍有變數。

Q3如果檢察官撤回同意,我可以抗告嗎?

撤回同意是訴訟程序中的意思表示而非裁判,沒有抗告問題。被告或第三人仍可在後續沒收程序中主張財產不應沒收的實體理由;若撤回明顯無理由或違反信賴原則,可在沒收實體判斷中作為攻防論點。

Q4免予沒收是什麼意思?

沒收程序的訴訟經濟例外,查證成本與沒收顯不相當且檢察官同意時,法院得不沒收。

Q5免予沒收和不予沒收差在哪?

本條免予沒收是基於成本效益的程序選擇;不予沒收多指實體上不符沒收要件。

Q6什麼叫顯不相當?

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相較應沒收金額明顯失衡,例如為追小錢需跨境查扣龐大金流。

Q7誰有權同意免予沒收?

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法院只在其同意後才有免沒收裁量權。

Q8怎麼爭取免予沒收?

被告或辯護人整理查證成本資料,向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說明追查成本顯不相當以爭取同意。

Q9免予沒收要在什麼時點處理?

同意與撤回都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為界,此前都有變動空間。

Q10檢察官撤回同意後程序怎麼走?

法院須重新把沒收程序走完,重新調查與認定該財產是否沒收。

Q11怎麼證明查證成本顯不相當?

提出金流數量、跨境查扣、國際司法互助所需時間與費用估算等具體資料。

Q12免予沒收 vs 法院自行不沒收差在哪?

本條須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先同意,法院不能自己決定放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aive_confiscationcourt_discretiondefendant
啟動權人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法院(得免予沒收)無聲請權,僅能影響判斷
判斷標準查證時間費用與沒收顯不相當綜合裁量,非強制免除提供成本過高論據
反悔機制得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同意撤回後重新調查沒收撤回不可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StPO § 421(Absehen von der Einziehung — 法院得不為沒收,含與程序負擔顯不相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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