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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5-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
  2. 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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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免予沒收
stuwart3367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和刑法38-2第2項差別:目的 規範對象及適用前提要件皆不同: 公益—節制沒收 需控方當事人同意—不需同意(法院裁量範圍) 沒收第三人財產—對被告和第三人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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