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
- 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免予沒收
stuwart3367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和刑法38-2第2項差別:目的 規範對象及適用前提要件皆不同:
公益—節制沒收
需控方當事人同意—不需同意(法院裁量範圍)
沒收第三人財產—對被告和第三人均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