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15 條
- 1.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
- 2.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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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第455條之15:查證成本與沒收顯不相當時,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法院得免予沒收,且同意可在事實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Q · 犯罪所得很少,國家一定會追到底沒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5,當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費用與沒收聲請顯不相當(白話:為了追小錢要花大成本),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但啟動權在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手上,被告不能主動聲請;且依第二項,檢察官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同意,沒收程序隨時可能重啟。
白話解讀
你可能會覺得,國家要沒收的是犯罪所得,不管多少錢、多少工夫都該追到底。法律不是這樣想的。這條打開了一個很特別的空間:當案件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和費用,跟沒收的金額比起來顯不相當(白話:為了查一萬塊花一百萬的訴訟資源),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可以同意放過,法院就可以免予沒收。這不是放水,這是訴訟經濟的考量。法律資源有限,把戰力放在刀口上,小額或超難查的案件可以策略性放棄。但這不是一次放棄就永遠不能回頭。第二項給了一個反悔窗口:如果同意之後情況變了(例如發現還有其他關聯財產、或查起來其實沒那麼難),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可以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法院就要重新把沒收程序走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5是沒收特別程序中的訴訟經濟例外規定:當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聲請顯不相當時,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法院得免予沒收;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並得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使沒收程序重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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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455條之15是什麼?▾
沒收程序的訴訟經濟例外,查證成本與沒收顯不相當時經檢察官同意可免沒收。
Q2被告可以自己聲請免予沒收嗎?▾
不行。啟動權在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被告只能透過辯護論述影響其判斷。
Q3檢察官同意免沒收後還會反悔嗎?▾
會。第二項允許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
Q4什麼叫顯不相當?▾
為追一小筆所得卻要動用跨境查扣、上百金流調查等龐大成本,即可能構成。
Q5免予沒收是放水嗎?▾
不是。是把有限司法資源留給本案主軸的成本效益考量。
Q6法院一定要照檢察官同意免沒收嗎?▾
不一定,條文是「得」免予沒收,法院仍有裁量權。
Q7檢察官撤回同意可以抗告嗎?▾
不行。撤回是訴訟意思表示非裁判,但可在沒收實體判斷中攻防。
Q8自訴案件也適用嗎?▾
適用。自訴代理人享有同樣的同意與撤回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aive_confiscation | court_discretion | defendant |
|---|---|---|---|
| 啟動權人 | 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 | 法院(得免予沒收) | 無聲請權,僅能影響判斷 |
| 判斷標準 | 查證時間費用與沒收顯不相當 | 綜合裁量,非強制免除 | 提供成本過高論據 |
| 反悔機制 | 得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 | 同意撤回後重新調查沒收 | 撤回不可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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