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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5-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3.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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