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8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助勢聚眾鬥毆罪。 四、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洗錢罪。 八、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之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案件,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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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3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獨任審判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c🌞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376 1 1、2可以不經第一審「合議審判」(三位法官合議庭),只由一位法官獨立審判即可
💇立法理由:
「📌訴訟結構之金字塔化」,係以「堅實第一審」作為基礎,因此,提昇第一審之審判品質,乃為其重要前提,尤其第一審特別接近犯罪事實發生之時點,若第一審未能查明事實,上級審往往因時間經過而證據不存在,導致事實真相更難澄清,為強化第一審之審判功能,以收集思廣益之效,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並落實合議制度,使第一審之審判確實成為事實審之重心
yuuuhe11o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白話文:除了輕微案件以外,其他都要行合議審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