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84 條(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到庭)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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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規定,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庭時法院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例外,違反者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Q · 強制辯護案件律師沒到庭,法官還能開庭審判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強制辯護案件(最輕本刑 3 年以上之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精障被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等),辯護人未到庭時法院不得審判。唯一例外是宣示判決,因僅宣讀結果無攻防環節。違反本條法院強行續審將構成第 379 條第 10 款當然違背法令,可作為第三審上訴的法定理由。
白話解讀
重罪審判開始,檢察官坐好、法官就位、被告席上有人。只差一個角色。少了這個人,法官一個字都念不出來。這個角色是強制辯護案件中的「辯護人」。第31條第1項列了強制辯護的類型: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未選任辯護人、被告具原住民身分、或審判長認有必要時。這些案件裡,律師不是選配是必需品。沒有律師到庭法院不能審判。為什麼?因為這些案件的刑度太重、或被告的陳述能力太可能出問題,讓被告孤身面對檢察官是不對稱的制度暴力。但本條但書留一扇窗:宣示判決不受此限。原因很務實:宣判只是宣讀結果,沒有攻防環節,律師不在也不致影響結果。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免費派律師承接強制辯護,以為沒錢就只能自己上,這是一個昂貴的誤會。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為強制辯護案件的程序底線規範,明定強制辯護案件中若無辯護人到庭,法院不得進行審判程序,唯宣示判決不在此限。本條配合第 31 條(強制辯護類型)、第 379 條第 10 款(當然違背法令)與法律扶助法第 5 條(指定辯護制度),構成台灣刑事程序保障被告實質辯護權的核心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辯護案件律師沒到能開庭嗎?▾
不能。除宣示判決外法院不得審判,違反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Q2哪些案件屬於強制辯護?▾
最輕本刑 3 年以上之罪、高院一審案件、精障被告、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等。
Q3沒錢請律師怎麼辦?▾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指定辯護,全部費用由法扶支付,律師是正式執業律師。
Q4辯護人臨時不能到庭法院會怎麼處理?▾
應請求延期或另行指定,不得讓被告獨自面對檢察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強制辯護(第 284 條) | 任意辯護 |
|---|---|---|
| 適用案件 | 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六類案件 | 其他刑事案件被告自由選任 |
| 律師未到效果 | 法院不得審判,違反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 法院仍可審判,被告自行承擔程序風險 |
| 費用負擔 | 符合資格者由法扶基金會支付 | 被告自費 |
| 宣示判決例外 | 不受本條限制,律師不在仍可宣判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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