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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84 條(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到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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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doo81806
25 days ago
司法類科
無辯護人到庭 應可理解 未經合法通知而無辯護人到庭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31條第1項」(強制辯護)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 Exc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379 7款
u88480
3 years ago
第379條第7款
katjachuang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 31 I->§ 284->§ 379 ⑦ 未到庭/有到庭,未有實質有效辯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