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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84 條(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到庭)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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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規定,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庭時法院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例外,違反者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Q · 強制辯護案件律師沒到庭,法官還能開庭審判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強制辯護案件(最輕本刑 3 年以上之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精障被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等),辯護人未到庭時法院不得審判。唯一例外是宣示判決,因僅宣讀結果無攻防環節。違反本條法院強行續審將構成第 379 條第 10 款當然違背法令,可作為第三審上訴的法定理由。

白話解讀

重罪審判開始,檢察官坐好、法官就位、被告席上有人。只差一個角色。少了這個人,法官一個字都念不出來。這個角色是強制辯護案件中的「辯護人」。第31條第1項列了強制辯護的類型: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未選任辯護人、被告具原住民身分、或審判長認有必要時。這些案件裡,律師不是選配是必需品。沒有律師到庭法院不能審判。為什麼?因為這些案件的刑度太重、或被告的陳述能力太可能出問題,讓被告孤身面對檢察官是不對稱的制度暴力。但本條但書留一扇窗:宣示判決不受此限。原因很務實:宣判只是宣讀結果,沒有攻防環節,律師不在也不致影響結果。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免費派律師承接強制辯護,以為沒錢就只能自己上,這是一個昂貴的誤會。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為強制辯護案件的程序底線規範,明定強制辯護案件中若無辯護人到庭,法院不得進行審判程序,唯宣示判決不在此限。本條配合第 31 條(強制辯護類型)、第 379 條第 10 款(當然違背法令)與法律扶助法第 5 條(指定辯護制度),構成台灣刑事程序保障被告實質辯護權的核心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辯護案件律師沒到能開庭嗎?

不能。除宣示判決外法院不得審判,違反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Q2哪些案件屬於強制辯護?

最輕本刑 3 年以上之罪、高院一審案件、精障被告、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等。

Q3沒錢請律師怎麼辦?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指定辯護,全部費用由法扶支付,律師是正式執業律師。

Q4辯護人臨時不能到庭法院會怎麼處理?

應請求延期或另行指定,不得讓被告獨自面對檢察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強制辯護(第 284 條)任意辯護
適用案件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六類案件其他刑事案件被告自由選任
律師未到效果法院不得審判,違反構成當然違背法令法院仍可審判,被告自行承擔程序風險
費用負擔符合資格者由法扶基金會支付被告自費
宣示判決例外不受本條限制,律師不在仍可宣判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89 条(必要的弁護事件における弁護人不在の場合の開廷制限)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82조 (필요적 변호사건에서 변호인 출석 없는 경우 개정 불가)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法律援助強制辯護制度)
🇩🇪 德國StPO § 140 i.V.m. § 145 (Notwendige Verteidigung; Verfahrensaussetzung bei Abwesenheit des Verteidiger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274 (assistance obligatoire d'un avocat devant la cour d'assises)
🇺🇸 美國Sixth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 + Gideon v. Wainwright (1963)(right to counsel as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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