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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洗錢防制法 第 15 條

海關查獲未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應予扣留。但該扣留之物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者,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得向海關申請提供足額之保證金,准予撤銷扣留後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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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海關查獲未申報財物應扣留,但現金、外幣可提足額保證金撤銷扣留發還,黃金與有價證券不適用。

Q · 現金被海關扣留了,可以拿回來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但書,當海關扣留的物品是外幣、港澳幣或新臺幣現金時,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提供足額保證金,經核准後撤銷扣留並發還現金,等待後續行政處分程序確定再結算。但要注意:這個保證金救濟只適用於現金與外幣,黃金、有價證券及其他物品被扣留時不適用,會一直扣到沒入處分確定。

白話解讀

錢被海關扣走了,這不是故事的結局,是第二回合的開始。第 14 條讓海關查獲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時,有權扣留物品;這條則規定海關「應予扣留」,意思是海關沒有裁量空間,查獲就要扣。但最關鍵的是但書:如果扣留的是第 14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物(外幣、港澳幣、新台幣現金),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提供足額保證金,准予撤銷扣留後發還」。簡單講:你帶的現金被扣了,你可以提保證金把錢先拿回來,等後續處分程序確定再結算。這是一個常被忽略的緊急救濟管道,因為大部分旅客被扣留當下只想到「完了」,根本不知道有保證金這一條後路可走。注意:但書只適用於「外幣、港澳幣、新台幣現金」(第 14 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黃金、其他物品不適用這個保證金機制,會一直扣到處分確定。

法律定性

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規範海關對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出入境財物的強制扣留義務,並設例外救濟:當扣留物為外幣、港澳幣或新臺幣現金時,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得向海關申請提供足額保證金,經核准後撤銷扣留並發還,以等待後續行政處分程序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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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證金金額怎麼算,要繳多少?

一般實務上保證金金額會核定為可能沒入金額(即超過門檻的那部分)的全額,或扣留物總值的一定比例,具體由海關依個案核定。若現場海關給的數字太離譜,可要求說明計算基礎並援引海關緝私條例第 21 條與相關函釋作為討論依據,必要時請律師協商調整。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黃金或股票被扣,有沒有類似保證金的救濟?

沒有。本條但書明確限定為第 14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外幣、港澳幣、新臺幣現金),黃金、有價證券、其他物品被扣就會一直扣到沒入處分確定。實務上很多做跨境貿易的人吃過這個虧,能用匯款就不要用黃金或有價證券實體載具跨境。

Q3如果我覺得海關扣留本身不合法,怎麼辦?

兩條路同時走:一、對扣留行為本身提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主張扣留違法;二、先申請提供保證金贖回現金避免流動性損失,兩個動作不衝突。實務上海關扣留少被判違法,因為申報義務明確,真正有翻盤空間的是沒入金額計算、規避申報認定與申報不實是否達可非難程度。

Q4現金被海關扣留可以拿回來嗎?

可以。若扣留物是外幣、港澳幣或新臺幣現金,依第 15 條但書可提足額保證金撤銷扣留後發還。

Q5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是什麼?

規範海關對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財物的強制扣留義務,並設現金外幣可提保證金贖回的例外救濟。

Q6什麼叫撤銷扣留?

海關核准足額保證金後解除扣留狀態、發還扣留之現金外幣,等待後續行政處分程序確定的程序。

Q7海關扣留等於沒收嗎?

不等於。扣留是行政保全程序,沒入處分確定前所有權仍屬當事人,只是被國家暫時控制。

Q8現金被海關扣留怎麼申請保證金?

要求書面扣留紀錄 → 確認屬現金外幣 → 當場書面申請保證金 → 備妥資金來源證明 → 提供保證金取回現金。

Q9保證金金額怎麼算?

通常核定為可能沒入金額的全額或扣留物總值一定比例,由海關依個案核定,可要求說明計算基礎。

Q10保證金救濟要花多少成本?

需提供等同可能沒入金額的擔保(資金占用成本),大額案件委任律師處理通常低於長期被扣的流動性損失。

Q11怎麼證明扣留現金來源合法?

備妥薪資、買賣契約、繼承文件、提領紀錄等資金來源證明,供海關核算保證金與後續處分參考。

Q12現金 vs 黃金被扣,救濟差在哪?

現金外幣可提保證金贖回,黃金、有價證券不適用但書,只能扣到沒入處分確定,風險高很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可否提保證金贖回依據風險
外幣/港澳幣/新臺幣現金可以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但書可撤銷扣留先取回,流動性風險低
黃金不可以但書未涵蓋扣到沒入處分確定,流動性風險高
有價證券不可以但書未涵蓋扣到沒入處分確定,且形式價值難保全
其他物品不可以但書未涵蓋扣到沒入處分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德國Verordnung (EU) 2018/1672(Überwachung von Barmitteln, die in die EU oder aus der EU verbracht werden)
🇫🇷 法國Règlement (UE) 2018/1672(contrôle de l'argent liquide entrant ou sortant de l'Union)
🇺🇸 美國31 U.S.C. § 5316(Currency and Monetary Instruments Report)+ § 5317(seizure and forfei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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