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關查獲未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應予扣留。但該扣留之物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者,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得向海關申請提供足額之保證金,准予撤銷扣留後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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