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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洪嘉蘭洪嘉蘭

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61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郭勝昌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毛重叁點捌伍公克)、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前開毒品外包裝柒個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前開毒品外包裝貳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毛重叁點捌伍公克)、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前開毒品外包裝玖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予以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4月11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609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戒除毒癮,於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1、2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9月初某日起至同年9月13日止,連續在高雄縣岡山鎮路旁及高雄縣岡山鎮○○○街133號3樓之2,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同年9月15日下午1時許,在高雄縣岡山鎮○○○路72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1級毒品海洛因6包(毛重3‧85公克)、1包(毛重0.7公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0‧6公克)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洪嘉蘭

     書記官 賴琪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法 官 洪嘉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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