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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仁智陳蒨儀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之1號5樓

      陳怡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死亡,有國軍松山總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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