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許進國蔡廷宜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調查時自白犯罪並具體求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 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蔡 廷 宜

法 官 張 道 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意 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