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碧仲律師
- 之1號5樓
陳怡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死亡,有國軍松山總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