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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097號

違反電業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信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09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62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以強力磁鐵影響電度表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強力磁鐵壹組沒收,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固係自95年11月間某日起迄96年5月28日止,以強力磁鐵影響電度表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前後竊取之電能達6.17KW,然查被告觸犯同一罪名之數個行為,因日時及場所之近接、方法之雷同、機會之同一、意思之繼續以及其他各行為間之密接關係,將其全體評價為一行為係相當的,而應包括的以一個罪加以處斷。又被告所實施之數個行為,固均已充足構成要件,惟因被告係以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在時間、場所上極為密接,且在其主觀上,此數個行為,僅為一個犯罪行為之數個動作,因此,被告之行為型態,應得以「反覆接續犯」相論擬。

三、被告之最初竊電行為固係在95年11月間某日,惟其最後行為則係反覆延續至96年5月28日,又因被告之行為,於行為數上既經評價為行為單數(自然的行為單數),且其行為又反覆延續至96年5月28日,已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不得援依該條例減刑,附此敘明。

四、緩刑之諭知: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已繳清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所追償之電費,該營業處並同意和解,有該營業處96年6月13日函文1紙在卷足憑,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五、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刑法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信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09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業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