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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7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信旭洪嘉蘭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壬○○

      辰○○

      戊○○

      陳邱素卿

      子○○原名黃筱崴

      寅○○

      乙○○

      丑○○

      甲○○原名王梅貞

      丁○○

      卯○○

      己○○

      巳○○

      庚○○

      辛○○

      丙○○

      癸○○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九、八○七九、八二一六、八四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壬○○、辰○○、戊○○、陳邱素卿、子○○、寅○○、乙○○、丑○○、甲○○、丁○○、卯○○、己○○巳○○、庚○○、辛○○、丙○○、癸○○等十七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具體求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林信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張道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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