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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青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5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20日,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及同法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1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101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92號),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復於96年7月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