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1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朴簡字第19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同年7月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