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肆月。編號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編號4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附表編號3之罪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且判刑逾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予減刑。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罪,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3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原確定判決應沒收之物仍應沒收,併予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