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初至同年8月18日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號(偵查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79號、第70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