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7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壬○○
辰○○
戊○○
陳邱素卿
子○○原名黃筱崴
寅○○
乙○○
丑○○
甲○○原名王梅貞
丁○○
卯○○
己○○
巳○○
庚○○
辛○○
丙○○
癸○○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九、八○七九、八二一六、八四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壬○○、辰○○、戊○○、陳邱素卿、子○○、寅○○、乙○○、丑○○、甲○○、丁○○、卯○○、己○○巳○○、庚○○、辛○○、丙○○、癸○○等十七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具體求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林信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