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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4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共同預備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晚上十時許犯共同預備強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六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八二三、五八二六、六一一○、七六八三、七六八四、七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