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4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共同預備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晚上十時許犯共同預備強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六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八二三、五八二六、六一一○、七六八三、七六八四、七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