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7樓1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