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七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七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附表編號(二)、(三)、(四)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各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就附表編號(二)、(三)、(四)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訴字第六六
三號判處有期徒刑柒月,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確定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二)因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之普通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嘉簡字第一九六號判
處有期徒刑叁月,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確定。減為有
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三)因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
第一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確定。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四)因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
四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柒月,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確定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五)因於九十六年三月七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
二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確定。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