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七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七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日生)
號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三)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各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於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關於罪犯赦免減刑令之適用,均應以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為標準(司法院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九十五年五月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之施用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判處有期徒刑捌月,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減
為有期徒刑肆月。
(二)因於九十五年五月間,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
奪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
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貳年,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確定
。
(三)因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
三百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一項之準強盜罪,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號判處有期徒
刑叁年,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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