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1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2行第11字補充:「於民國92年9月4日釋放」等語外,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英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