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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7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仁智陳蒨儀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1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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