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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蔡憲德吳育霖許兆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7年12月2日收受本院97年11月20日所為之97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於同年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泛稱理由另行補述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上訴人既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許兆慶

書記官 林金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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